(2016)鲁1322民初3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王纪纪与刘康磊、胡林、杨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纪纪,刘康磊,胡林,杨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2民初3180号原告王纪纪。被告刘康磊。被告胡林。被告杨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纪纪与被告刘康磊、胡林、杨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0日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纪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XXX元,减半收取XXX元,由原告王纪纪负担。审判员 刘雪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广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