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2执118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王秀军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王秀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2执1183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法定代表人:杜爱仓,董事长。被执行人:王秀军,男,196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本院在执行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王秀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即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21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郝 勇审 判 员 吴 扬代理审判员 李晓亮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