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29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刘中义与深圳市天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中义,深圳市天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291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中义,男,汉族,户籍地址:河南省通许县。委托代理人:金晶,深圳市法律援助处律师。委托代理人:陈贤炽,深圳市法律援助处指派广东耀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天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村塘水围一区**栋***号。法定代表人:刘桃。委托代理人:朱娅,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明平,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再审申请人刘中义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天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运清洁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36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刘中义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处理不当。请求法院再审,改判天运清洁公司支付2014年7月8日至2015年3月17日期间的未足额支付加班费差额14811.60元及拖欠加班工资的25%的经济补偿金3702.9元;改判天运清洁公司支付2014年7月8日至2015年3月17日期间无故克扣刘中义工资583.03元及无故克扣工资的25%的经济补偿金182.76元;改判天运清洁公司支付2014年7月8日至2015年3月17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7151.97元;改判天运清洁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6444.68元。被申请人天运清洁公司答辩称:天运清洁公司与刘中义之间形成的为劳务关系,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刘中义申请再审的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依法予以驳回。本院认为,刘中义入职天运清洁公司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刘中义、天运清洁公司之间应当认定为劳务关系。刘中义基于劳动关系而要求天运清洁公司支付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高温津贴、补缴社会保险等诉讼请求,原审判决不予支持正确。刘中义、天运清洁公司之间成立劳务关系,天运清洁公司应当依约向刘中义支付相应的劳务报酬。刘中义请求天运清洁公司支付2014年7月8日至2015年3月17日期间未足额支付的加班费差额13117.91元、2014年7月8日至2015年3月17日期间无故克扣的工资1296.61元问题。双方约定的劳务报酬的标准,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原审各有主张,但均未就其主张提供充分证据予以有效证明,原审根据刘中义任职期间工资发放的银行交易记录,酌情认定刘中义劳务报酬标准为每月1808元并无不当。关于刘中义任职期间的工作时间,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原审各有主张,但均未就其主张提供充分证据予以有效证明,原审根据双方主张,酌情认定的刘中义每月出勤情况(每月休息4天)并无不当。由于刘中义无证据证明双方就周末休息日出勤的报酬标准存在特别约定,原审依照劳务关系认定的刘中义周末休息日出勤报酬标准并无不当,据此核算的刘中义2014年7月至2015年3月期间劳务报酬差额3,160元(休息日出勤报酬差额2660元+2015年1月扣款500元)亦无不当。原审认定天运清洁公司应返还刘中义2015年1月克扣的500元工资正确,且已经计算入上述2014年7月至2015年3月期间的劳务报酬差额,本院予以确认。再审申请人刘中义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刘中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中义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孙桂宏代理审判员 强 弘代理审判员 黄立嵘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钟惠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