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2民初180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崔元宁与即墨市田横镇北颜武村民委员会、崔元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元宁,即墨市田横镇北颜武村民委员会,崔元超,于金茹,于敬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1800号原告崔元宁,男,1963年4月6日出生,汉族,即墨市。被告即墨市田横镇北颜武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即墨市田横镇北颜武村驻地。法人代表人崔元爱,主任。1971年7月16日出生,男,汉族,1971年7月16日出生,住即墨市。被告崔元超,男,196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于金茹,女,195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于敬贤,男,195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元宁与被告即墨市田横镇北颜武村民委员会、崔元超、于金茹、于敬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崔元宁于2016年6月28日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元宁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10元,减半收取555元,由原告崔元宁负担。代理审判员 鲁本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