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404民初155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钟明堂与林耀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明堂,林耀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4民初1559号原告钟明堂,男,,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委托代理人冯志民,内蒙古三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耀东,男,,民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室。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新城内蒙古地勘十院一楼。负责人白彦波,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明堂诉被告林耀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明堂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钟明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明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尹程明人民陪审员  王雅贤人民陪审员  鲁志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穆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