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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02民初308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申雅荣与薛明磊、枣强县懿诗曼服饰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雅荣,薛明磊,枣强县懿诗曼服饰有限公司,孙金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02民初3087号原告:申雅荣。被告:薛明磊。被告:枣强县懿诗曼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枣强县大营镇金子北。法定代表人:田宝燕,经理。被告:孙金强。本院在审理原告申雅荣诉被告薛明磊、枣强县懿诗曼服饰有限公司、孙金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申雅荣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薛明磊、枣强县懿诗曼服饰有限公司、孙金强的银行账户存款共计1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申雅荣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薛明磊、枣强县懿诗曼服饰有限公司、孙金强银行账户存款共计1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账户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楚月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杜晶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