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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13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李文武与徐国忠、陈桂杰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u0026#xD;u0026#xA;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武,徐国忠,陈桂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13执29号申请执行人李文武,男,住所地九台区。被执行人徐国忠,男,住所地九台区。被执行人陈桂杰,女,住所地九台区。李文武与徐国忠、陈桂杰合同纠纷一案,九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九民初字第15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等待参与分配,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九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九民初字第15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景东代理审判员  李 刚代理审判员  祝希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钱 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