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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1执28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刑庭与被执行人王雷罚金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1执283号移送申请人本院刑庭。被执行人王雷,男,生于1972年7月,汉族,住南召县。移送申请人申请被执行人王雷刑事罚金一案,本院(2015)南召刑初字第25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经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321执28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广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褚青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