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8民初34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苑宝珍、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马长啸、丁宝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苑宝珍,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马长啸,丁宝鑫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8民初347号原告李某某,女,2000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法定代理人李向宝,男,1968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苑宝珍,男,汉族,1982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被告马长啸,男,1998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法定代理人马立勇,男,汉族,1968年生,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丁宝鑫,男,1995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苑宝珍、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马长啸、丁宝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李某某以与各被告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振礼审 判 员 祝子勇人民陪审员 张秀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