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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6民初409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俞春周与王燕、陈国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春周,王燕,陈国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6民初4098号原告:俞春周。委托代理人:张珉,上海圣瑞敕(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燕。被告:陈国兴。原告俞春周为与被告王燕、陈国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5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瑛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俞春周的委托代理人张珉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12月2日,被告王燕向原告借款20万元,借期一个月。双方约定利息按月利率千分之二十二计算,利息按月支付。被告陈国兴作为担保人签字并对担保范围作了明确约定。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交付了上述借款。款项到期后,王燕未归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两被告系夫妻,且陈国兴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担保责任。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一、被告王燕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支付利息26400元(按年利率26.4%从2015年12月2日计算至2016年5月2日,此后按上述标准计算至款项归还之日)。二、被告陈国兴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两被告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提供以下证据材料:1、借款合同。证明被告王燕向原告借款,陈国兴提供担保的事实。2、银行转账凭证。证明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王燕交付款项的事实。3、结婚证。证明两被告系夫妻。两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证据,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1、2系原件,证据3虽系复印件,但两被告在复印件上加盖了指印,本院对真实性予以认定。根据原告的陈述以及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本院认定下列事实:原告与被告陈国兴系同学。被告陈国兴以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杭州申浙家禽有限公司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双方商定以陈国兴的妻子王燕作为借款人及指定收款人。2015年12月2日,原告作为出借方,王燕作为借款方及陈国兴作为担保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载明:“借款金额为贰拾万元整,借款期限为2015年12月2日至2016年1月1日,月利息为千分之二十二(或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按月付清。担保方系连带责任担保/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陈国兴在担保方/保证人处签名。同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王燕交付款项。到期后,王燕未还本付息。原告向两被告催要还款未果,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另查明,两被告于2006年12月28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原告诉称其与被告王燕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并由被告陈国兴对借款提供担保的事实,提交了三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及转账凭证证实,两被告未到庭作出否定的抗辩,本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借款到期后,王燕未还款,应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借条约定的利率为“月利率千分之二十二(或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属于约定不明,本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即年利率18.4%予以保护。对原告超过部分的利息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从2015年12月2日计算至2016年5月2日,王燕应支付的利息为15538元。被告陈国兴自愿为案涉借款提供担保,应对王燕之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两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对本案可作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王燕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俞春周借款本金200000元,支付利息15538元(利息已计算至2016年5月2日,此后至主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8.4%另计),合计215538元。二、陈国兴对王燕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俞春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48元,由俞春周负担113元,王燕、陈国兴负担2235元,王燕、陈国兴负担部分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账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高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任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