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12执恢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张永寿与环宇(青岛)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寿,环宇(青岛)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2执恢160号申请执行人张永寿,男,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被执行人环宇(青岛)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蔡友藏,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永寿与被执行人环宇(青岛)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永寿于2010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0年8月9日终结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09)崂民一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2010)崂执字第374号的执行。2016年6月1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35658.5元,执行费193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永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09)崂民一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坚审判员  朱 强审判员  王思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开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