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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商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张XX诉崔XX、田XX、钱XX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崔某某,田某某,钱某某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商初字第3号原告张某某,男,196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崔某某,男,自然简历不详。被告田某某,男,自然简历不详。被告钱某某,男,自然简历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崔某某、田某某、钱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崔某某、田某某、钱某某的起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崔某某、田某某、钱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长  马国富审判员  付 义审判员  张桂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多艳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