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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民辖终103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张毅与重庆维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维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辖终10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维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203392868K。法定代表人:杜刚,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毅。上诉人重庆维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5民初1080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一审裁定有误,本案应当由被上诉人经常居住地的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民间借贷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重庆维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住所地位于重庆市××区,属一审法院管辖范围,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劲松代理审判员  刘 虹代理审判员  周盛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潘晶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