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4民初258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邓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4民初2587号原告:邓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刘衍良,永嘉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某,农民。原告邓某与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邓某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邓某负担。审判员 郑黎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霜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