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26执86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宁海蓝润润滑油经营部、宁海县翔光模具压铸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海蓝润润滑油经营部,宁海县翔光模具压铸厂,童坚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6执864号申请执行人:宁海蓝润润滑油经营部(组织机构代码:L4427084-9),住所地:宁海县跃龙街道外环路288号。经营者:金超,男,197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该经营部负责人,住宁海县。被执行人:宁海县翔光模具压铸厂(组织机构代码:71118250-9),住所地:宁海县前童镇鹿分村。负责人:童坚光,该厂厂长。被执行人:童坚光,男,197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系宁海县翔光模具压铸厂负责人,住宁海县。申请执行人宁海蓝润润滑油经营部与被执行人宁海县翔光模具压铸厂、童坚光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浙0226民初7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童坚光有浙B×××××机动车一辆,于2016年3月18日查封;被执行人宁海县翔光模具压铸厂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宁海县翔光模具压铸厂、童坚光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等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226执86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斌审 判 员 陈朝阳审 判 员 黄德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开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