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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82执40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张俊诉顾孝明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俊,顾孝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82执408号申请执行人:张俊,男,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方亭。被执行人:顾孝明,男,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什邡民初字第132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顾孝明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顾孝明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顾孝明的银行存款1014979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含动产、不动产、股权、债权、投资权益、基金等财产性权利)。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醇松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夏 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