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424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张永根、罗贤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根,罗贤福,阮伙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24执41号申请执行人张永根,男,1967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化县,被执行人罗贤福,男,197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宁化县。被执行人阮伙香,女,198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宁化县。本院在执行张永根申请执行罗贤福、阮伙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委托淘宝网司法拍卖被执行人罗贤福所有的坐落于宁化县翠江镇翠江明珠XX栋XXX室房产,成交金额为498000元,申请执行人依照债权比例已参与分配。现查明被执行人罗贤福、阮伙香无其他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仁华审 判 员  廖国辉代理审判员  赖征源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戴培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