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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22执160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浙江桐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吕建伟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桐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2执1606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桐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浙江桐庐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桐庐县。法定代表人胡红群,董事长。被执行人吕建伟。浙江桐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吕建伟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作出(2016)浙0122民初82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吕建伟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浙江桐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27001.17元、利息4398.1元及滞纳金4493.57元和从2015年10月16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原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及滞纳金、案件受理费348.5元、执行费438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吕建伟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除已另案查封被执行人吕建伟与他人共有的位于桐庐县大奇山路488号影城嘉园2幢1单元1001室房产(另案正在处置中)和被执行人吕建伟名下浙A×××××车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吕建伟去向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浙江桐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吕建伟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122执160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桐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吕建伟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人民陪审员  金 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