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03执41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段某执行罚金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03执414号移送执行人南溪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段某,男,196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关于南溪区人民法院移送执行段某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南溪刑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段某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南溪区人民法院移送强制执行,本院已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段某在中国银行南溪福临大道支行银行存款2050元(大写:贰仟零伍拾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升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小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