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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民终356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刘家东与陈兵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家东,陈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民终35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家东,农民。委托代理人樊万明,天津四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兵,农民。上诉人刘家东因与被上诉人陈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2015)静民初字第61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家东及其委托代理人樊万明,被上诉人陈兵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2015)静民初字第610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630元退还上诉人刘家东。审 判 长  董丽莲审 判 员  赵慧敏代理审判员  姚 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昊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