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024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崇仁县百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江西肯特实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崇仁县百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江西肯特实业有限公司,陈高建,郭洁芳,江西高士华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24执29号申请执行人崇仁县百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崇仁县巴山镇县府西路25号组织机构代码:58920107-4。法定代表人孙建辉,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西肯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抚州金巢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69371285-1。法定代表人陈高建。被执行人陈高建,男,1973年9月27日生,汉族,浙江玉环人。被执行人郭洁芳,女,1973年2月10日生,汉族,浙江玉环人,.系陈高建妻子。被执行人江西高士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抚北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55604379-4。法定代表人陈高亮。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崇仁县百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肯特实业有限公司、陈高建、郭洁芳、江西高士华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标的总额为人民币281.9万元及利息,未执行标的281.9万及利息、迟延履行金。该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崇民初字第3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星芬审 判 员 朱建财代理审判员 陈旭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