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523执20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宋某某诉崔某某张某某李某某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某某,崔某某,张某某,李某某,雷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3执203号申请执行人宋某某,男,195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被执行人崔某某,男,1966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荔县官池镇。被执行人张某某,女,198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荔县官池镇。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83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荔县官池镇。被执行人雷某某,男,198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荔县官池镇。本院在执行宋某某与崔某某,张某某,雷某某,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的(2015)渭中民三终字第0046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案件标的为1005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四被执行人均常年在外,下落不明且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该案暂无法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523执20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日后权利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翟立龙审判员  刘政文审判员  王进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雷乔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