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113执36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郑兴林申请执行贵阳合纵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兴林,贵阳合纵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113执367号申请人郑兴林,男,彝族,住贵州省平坝县马场镇。被执行人贵阳合纵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王建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兴林申请执行贵阳合纵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白民初字第91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黔0113执36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晓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龙 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