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闽0424执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化县支行与伍炎根、陈晓华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化县支行,伍炎根,陈晓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闽0424执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化县支行。代表人李继源,支行长。被执行人伍炎根,男。被执行人陈晓华,女。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300号民事判决书,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化县支行与被执行人伍炎根、陈晓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伍炎根、陈晓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伍炎根、陈晓华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伍炎根所有的坐落于宁化县翠江镇上进路321号(房权证号:宁房权证字第20130687、201306**号)的房屋,且已进入司法拍卖阶段,因被查封的被执行人伍炎根的房产无法立即变现,又无其他财产可供立即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仁华审 判 员 廖国辉代理审判员 赖征源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瑞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