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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6民初0366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周必进与戴雄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必进,戴雄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26民初03665号原告周必进。被告戴雄卫,原告周必进与被告戴雄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2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由被告支付原告货款7589.1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曾向原告购买纸箱。2014年6月28日,经结算,被告欠原告货款33434.10元。后经原告催讨,被告已付25845元,余款7589.1至今未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戴雄卫支付原告周必进货款7589.1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款汇至金华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户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审 判 员 王宏宇申请执行时效贰年逾期不予执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洪惠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