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民终125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长沙市公路管理局城郊分局与长沙市乐宇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长沙市公路管理局城郊分局,长沙市乐宇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民终12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沙市公路管理局城郊分局,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韶山中路732号。法定代表人周江玉,局长。委托代理人孙喜峰,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市乐宇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王家冲住宅小区10栋4-207号。法定代表人舒小伟。委托代理人XX刚,湖南华湘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长沙市公路管理局城郊分局因与被上诉人长沙市乐宇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5)岳民初字第033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拟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5)岳民初字第0336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刘 凯审 判 员 王 勇代理审判员 金新贵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璇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