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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祝龙年与王锡通、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龙年,王锡通,李华,祝龙年,王锡通,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164号申请执行人祝龙年。被执行人王锡通。被执行人李华。申请执行人祝龙年与被执行人王锡通、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3日作出(2012)东民初字第6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按判决书规定,二被执行人应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5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并应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东民初字第66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季四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美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