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2刑申1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朱长兴刘炳华马连山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事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津02刑申14号刘炳华、马连山、朱长兴:你们三人为公诉机关指控你们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不服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南刑初字第190号刑事判决,以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你们与原审其他被告人组织、聚集多人长时间占据北石林项目华盛寺一期工程施工现场,致使华盛寺工程在较长时间内无法进行,给工程建设方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你们的行为符合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成立要件。原审考虑到你们的悔罪表现及在犯罪过程中的作用,对你们的量刑适当,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你们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你们的申诉,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