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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执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东升支行与王玉纯银行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东升支行,王玉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民执字第17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东升支行,地址:吉林市吉林大街201号。法定代表人:尹宝成,改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车迎春。被执行人:王玉纯,吉林市昌邑区哈大家具水产综合楼A座4单元6楼中门。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东升支行与被执行人王玉纯,银行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9日作出(2014)昌民二初字第206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由赵维民执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鉴于申请人的申请执行标的已经实现,故本案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4)昌民二初字第20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赵维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隋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