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罗执字第5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厦门银鹭重工有限公司与福建省玉财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银鹭重工有限公司,福建省玉财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罗执字第513-1号申请执行人厦门银鹭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法定代表人高鲁明,董事长。被执行人福建省玉财机械有限公司,住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赵伯余。申请执行人厦门银鹭重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玉财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鼓民初字第16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于2013年9月30日立案执行。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9日作出(2014)榕执监字148号执行裁定书,将该案指定罗源县人民法院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270000元及违约金,诉讼费935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将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查封的、安装于罗源县罗源湾开发区的福建华鑫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工地、本案被执行人福建省玉财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MG32-36A5型通用门式起重机一台(设备代码:42101085320110011,产品编号:2011SDL011)、QD16-25A5型通用桥式起重机一台(设备代码:41101085320110041,产品编号:2011S041)、QD32-25A5型通用桥式起重机一台(设备代码:41101085320110040,产品编号:2011S040),依法委托福建兴闽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评估(评估价为人民币981670元),并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两次公开拍卖,拍卖保留价分别为人民币981670元、785400元。但在拍卖截止前,无人交纳竞买保证金参加竞买,导致该标的流拍。被执行人福建省玉财机械有限公司已停业,其法定代表人去向不明,执行中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厦门银鹭重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将上述财产按第二次拍卖保留价交付其用于抵偿债务,并将本案暂时中止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网络司法拍卖流程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福建省玉财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安装于罗源县罗源湾开发区的福建华鑫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工地的MG32-36A5型通用门式起重机一台(设备代码:42101085320110011,产品编号:2011SDL011)、QD16-25A5型通用桥式起重机一台(设备代码:41101085320110041,产品编号:2011S041)、QD32-25A5型通用桥式起重机一台(设备代码:41101085320110040,产品编号:2011S040),按第二次拍卖保留价人民币7854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厦门银鹭重工有限公司用于抵偿债务。二、罗源县人民法院(2014)罗执字第513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待具备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期限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榕武执行员  林艳严执行员  陈源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章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