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1执264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邵观水与郑丰伟、裘秀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1执2646号申请人邵观水与被执行人郑丰伟、裘秀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5)杭富商初字第285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邵观水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另应向本院交纳受理费人民币800元、执行费人民币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郑丰伟、裘秀群长期在外、下落不明,两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证券信息,本院已查封郑丰伟、裘秀群共同所有的位于富春街道香槟路26-6号103室房产,暂无法腾空,无法处置变现;另本院已查封郑丰伟名下的浙A×××××小车,暂无法找到车辆,无法处置变现;此外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向申请人发出了执行情况回告书。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可执行线索。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予以惩戒。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郑丰伟、裘秀群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111执264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可以拨打“63327110”执行专线进行举报,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海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羊路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