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执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韩万才申请执行乔贵元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万才,乔贵元,菅三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达执字第66号申请执行人韩万才,男,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达拉特旗。被执行人乔贵元(乔贵之),男,汉族,农民,现住达拉特旗。被执行人菅三外,女,汉族,农民,现住达拉特旗。韩万才申请执行乔贵元、菅三外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达民初字第35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因乔贵元、菅三外工资已经冻结,分期履行时间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达民初字第35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调解)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雪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