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刑初107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崔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1刑初107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某。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3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被取保候审。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6]1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普通程序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翁元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底至12月24日,罗某(已诉)在瑞安市塘下镇塘口村工业区××鞋厂旁边小店内摆设赌场,以“跑三公”方式供他人进行赌博并向赢家抽取头薪,共抽取头薪15000元。期间,被告人崔某在赌场中帮忙望风,偶尔帮忙打皮、发牌,获利2800元。2016年3月7日,被告人崔某在亳州开往温州火车上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崔某退出违法所得28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崔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罗某、邓某、阳某、明某、陈某、吴某、余某、赵某、侯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暂扣款票据,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崔某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已退出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崔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崔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8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尹志望人民 陪 审员 柳小平人民 陪 审员 黄秀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朱晓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