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1民初134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胡柱勇与陈秀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柱勇,陈秀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1民初1342号之二原告:胡柱勇。被告:陈秀柳。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柱勇与被告陈秀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此款已交纳)。审 判 长 陈安栖人民陪审员 苏新水人民陪审员 黄宝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叶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