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26执6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周四凡与彭双元、郭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四凡,彭双元,郭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26执64号申请执行人周四凡,男,1953年6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祁东县。被执行人彭双元,男,1982年7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祁东县。被执行人郭营(系被执行人彭双元妻子),女,1983年12月30日出生,住湖南省祁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四凡与被执行人彭双元、郭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彭双元、郭营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周四凡劳动报酬10,000元,自2014年1月30日起至全部还清为止按年利率15‰的标准计付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和本案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彭双元、郭营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祁民一初字第7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可再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再次提出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本裁定暂不执行。审 判 长 彭 鹏人民陪审员 徐艳情人民陪审员 贺潇湘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申 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