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6刑初57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贾勇前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勇前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26刑初57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勇前,农民。因本案于2016年6月14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浦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浦检公诉刑诉[2016]5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勇前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浦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祖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勇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4日0时20分许,被告人贾勇前饮酒后驾驶浙G×××××小型轿车上路行驶,途经浦江县人民路与书画街交叉口地段时,被交警查获。经当场酒精呼气测试,显示被告人贾勇前的酒精含量为138mg/100ml,后经金华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贾勇前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36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贾勇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赵某的证言,现场照片,浦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的强制措施凭证,浦江县公安局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单,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租赁合同,物证检验报告,被告人贾勇前的户籍证明及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贾勇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贾勇前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贾勇前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予以宣告缓刑。综上,根据被告人贾勇前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性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贾勇前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蒋寒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方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