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81执32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许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81执323号申请执行人许某某,女,1983年8月1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82年8月17日生,汉族。本院受理许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481民初78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某已经主动履行了调解书的内容,现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481民初78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审 判 长 于惠敏审 判 员 南 云人民陪审员 金崇社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柳 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第一款第(八)项: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