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802民初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蔡大明与朱福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大明,朱福忠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02民初112号原告蔡大明,男,196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朱福忠,男,197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大明诉被告朱福忠建设合同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大明起诉后,本院通知其在收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7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如不按期交纳则按撤回起诉处理,但原告在指定期限内仍未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150元,减半收取为1075元,由原告杨凤香承担。审 判 长  张 倩审 判 员  王文之人民陪审员  王 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玲错误!图片开关必须是第一个格式编排开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