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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02执3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坊支行与廖建强、曹利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坊支行,廖建强,曹利平,郑龙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02执3112号申请执行人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坊支行,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红坊镇人民路63号。负责人陈鸿祥,行长。被执行人廖建强,男,197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曹利平,女,1980年9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郑龙辉,男,196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申请执行人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坊支行与被执行人廖建强、曹利平、郑龙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属被执行人廖建强、曹利平、郑龙辉所有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二、扣留、提取属被执行人廖建强、曹利平、郑龙辉所有的收入(详见协助执行存款通知书)三、查封、扣押属被执行人廖建强、曹利平、郑龙辉所有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四、拍卖、变卖属被执行人廖建强、曹利平、郑龙辉所有的被法院所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冬 伟审判员 谢   安审判员 张 福 成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珊(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