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9执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尹振江与葛玉峰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振江,葛玉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9执571号申请执行人尹振江,男,1976年9月23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联系方式。被执行人葛玉峰,男,1964年3月4日出生,住所地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尹振江申请葛玉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29民初33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尹振江于2016-5-18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29民初330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春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 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