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1民初1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包某甲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某甲,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221民初1242号原告:包某甲,住安徽省芜湖县。被告:陈某,住安徽省芜湖县。委托代理人:陆小平,安徽振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包某甲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陶正龙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包某甲、被告陈某及委托代理人陆小平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包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4月在工厂打工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双方在安徽省芜湖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包某乙。婚后夫妻感情一般。此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琐事争吵。2012年被告与原告分居至今。由于夫妻互不往来至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和好可能。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包某乙随原告生活,被告支付相应子女抚养费;3、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原告包某甲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被告户口簿复印件: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适格;2、结婚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系登记结婚;3、户口簿复印件:证明包某乙系原、被告的婚生子。被告陈某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如果法院在审理中认为原告与被告感情破裂,被告要求:1、婚生子随被告生活,原告应支付子女抚养费;2、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苏皖国际商贸城18幢02室门面房双方各享有一半所有权;被告陈某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2012年1月10日原、被告共同与安徽苏皖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共同购买了位于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苏皖国际商贸城18幢02室门面房一套的事实;2、购买商品房付款税务发票一份:证明付款方为原告与被告的事实;并证明一次性支付购房价款为572962元的事实。庭审中本院对事实的认定:1、原告与被告分居期间,婚生子一直在原告身边生活,双方不持异议,本院予以认定;2、夫妻分居三年之久,双方不持异议,本院予以认定;3、原告对被告举证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认为,购房款系其父母支付,故位于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苏皖国际商贸城18幢02室门面房应属于原告父母所有,对此本院认为该商品房系原告与被告婚后四年之后共同所购,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4月在工厂打工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双方在安徽省芜湖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包某乙(现在原告身边生活)。婚后夫妻感情一般。此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琐事争吵。2012年被告与原告分居至今。夫妻互不往来至今。2012年1月10日原、被告共同与安徽苏皖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预售合同,双方共同购买了位于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苏皖国际商贸城18幢02室门面房一套(现该房屋不能办理房产证。其合同编号为YS0009737,房屋代码为37680),并一次性支付了购房款572962元。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理应珍惜已建立的家庭。但双方婚后不能相互体谅,时常因琐事发生争吵,夫妻分居达多年,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对此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婚生子包某乙一直在原告身边,应由原告抚养为宜,对此被告暂不支付子女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苏皖国际商贸城18幢02室门面房(现该房屋不能办理房产证。其合同编号为YS0009737,房屋代码为37680)原告与被告各执一半所有权。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包某甲与被告陈某离婚。二、婚生子包某乙由原告包某甲抚养,被告陈某暂不支付子女抚养费;三、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苏皖国际商贸城18幢02室门面房(现该房屋不能办理房产证。其合同编号为YS0009737,房屋代码为37680)的产权,原告包某甲与被告陈某各享有一半所有权;四、原告包某甲与被告陈某各自身边财产归各自所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包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应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费或提交上诉费缓、减、免申请。如在七日内既不交纳上诉费,也不提交诉讼费缓、减、免申请的,本院按当事人不上诉处理。审判员 陶正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鲁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