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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执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曹福周财产刑执结通知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财 产 刑 执 结 通 知 书(2016)湘10执175号曹福周:被告人曹福周犯抢劫罪,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资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于2016年6月27日向被执行人曹福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曹福周缴纳罚金一万五千元,现被执行人曹福周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罚金刑义务。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通知如下: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九月二日作出的(2011)资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对被执行人曹福周附加刑罚金一万五千元的财产刑执行完毕。特此通知审判长:曹文杰审判员 : 李 虹审判员 : 王 洪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媛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