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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2执24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周继良与张新、陈全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继良,张新,陈全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248-1号申请执行人周继良,居民。被执行人张新,居民。被执行人陈全成,居民。申请执行人周继良与被执行人张新、陈全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4年5月9日作出(2014)邳民初字第1431号民事判决书:张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周继良借款7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70000元为本金,自2012年1月1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陈全成对张新的以上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担保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由张新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查询被执行人有工资已被另案冻结,查询其它银行账户无存款;查询房产、土地、车辆无信息,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本案应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苏0382执24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刘 强执行员 汪洪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