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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1民初129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姚文波与朱贵武、王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文波,朱贵武,王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1民初1294号原告:姚文波,男,197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干部,住临猗县猗氏镇西里寺村四组。被告:朱贵武,男,1983年8月4日出生,汉族,干部,住临猗县嶷山南路常青小区东五排一号。被告:王锐,女,1984年8月8日出生,汉族,干部,住临猗县庙上乡人民政府,系朱贵武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文波与被告朱贵武、王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文波以已与被告朱贵武、王锐私下和解为由,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文波以已与被告朱贵武、王锐私下和解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文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8元,减半收取359元,由原告姚文波负担。审 判 长  韩娟峰人民陪审员  杨 波人民陪审员  雷丽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亚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