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702民初21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池州亚坤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合肥环城池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州亚坤混凝土有限公司,合肥环城池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702民初2130号原告:池州亚坤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站前区齐山大道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1700000006332。法定代表人:许祖坤,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昌伟,安徽安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志勇,安徽安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环城池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池州市贵池区翠微苑F组团。法定代表人:范成中,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池州亚坤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坤公司”)与被告合肥环城池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环城池州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亚坤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余志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合肥环城池州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亚坤公司诉称:合肥环城池州公司因承建池州徽商四季花城二期工程需要,先后在2011年9月1日、2012年7月20日与其签订《商品混凝土供销合同》,约定合肥环城池州公司从亚坤公司处购买混凝土;产品强度等级包括C15、C20、C25、C30、C35;单价按强度等级区分;一车一单,以需方现场签字的送货单数量或供货确认签单为准;供砼至四层及结构封顶时付款70%,余款在三个月内付清;若拖欠货款,则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欠款违约金等。合同签订后,其按约供货。合肥环城池州公司尚欠其货款760935元及违约金未予支付。其为维护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760935元以及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从2013年9月1日起算至判决确定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亚坤公司为证明其诉讼主张提供了如下证据:证据一,亚坤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合肥环城池州公司信息查询单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适格;证据二,《商品混凝土供销合同》2份、对账单33份及建筑工程竣工标识牌照片6张,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着货物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在合同中对各自的权利与义务进行了明确约定,以及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实际发生的交易额等;证据三,(2014)贵民二初字第00488号案件材料复印件6份,证明其就案涉买卖合同纠纷曾诉至人民法院,其对本案的起诉具有时效上的合法性。合肥环城池州公司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视为放弃质证、举证等诉讼权利。对亚坤公司提供的三组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均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对其效力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1日、2012年7月20日,合肥环城池州公司与亚坤公司分别签订《商品混凝土供销合同》,均约定亚坤公司向合肥环城池州公司供应商品混凝土;商品强度等级包括C15、C20、C25、C30、C35;单价按强度等级区分泵送、自卸而不等,且随行就市;一车一单,以需方现场签字的送货单数量或供货确认签单为准;付款方式和期限为每栋楼供砼至四层时付所欠砼款的70%,余款及四层以后,每月末对账,次月10日前按所欠砼款的70%付款,结构封顶后三个月内付清;合肥环城池州公司指定亚坤公司供应的混凝土由陆和滔、范成中等人负责验收、货款对账。双方还约定如合同一方或双方违约,由违约方承担责任;若买方拖欠货款,则按银行同期货款利率的四倍支付欠款违约金给卖方。合同签订后,亚坤公司向合肥环城池州公司指定的徽商四季花城7#、9#、8#、11#、14#、17#、12#、15#、18#楼供货。合肥环城池州公司在合同中指定的对账人多次与亚坤公司对所欠货款进行对账确认;其中2012年5月5日,所欠8#、11#、14#、17#楼砼款为839880元;2012年1月2日,所欠7#、9#楼砼款411046元;2012年1月4日,所欠12#、15#、18#楼砼款523758元;2018年8月29日,所欠18#楼砼款286251元。对账后,合肥环城池州公司支付了部分货款,尚欠760935元。另查明,徽商四季花城7#-16#楼的竣工验收时间是2012年12月12日;17#-19#楼的竣工验收时间是2013年10月18日。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肥环城池州公司与亚坤公司签订的《商品混凝土供销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合肥环城池州公司在亚坤公司处购买货物并支付部分款项,尚欠760935元货款未予支付,合肥环城池州公司应当按约支付货款。亚坤公司要求合肥环城池州公司支付760935元货款的请求,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合肥环城池州公司未按约支付货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亚坤公司主张合肥环城池州公司按合同约定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并无不当,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合肥环城池州公司付款的条件是“结构封顶后三个月内付清”,亚坤公司在庭审中未举证证明合肥环城池州公司所欠的砼款的应付期限,但亚坤公司向徽商四季花城项目供砼的楼号中,最后的竣工验收时间为2013年10月18日,故亚坤公司要求合肥环城池州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时间的起算点应为2014年1月19日。合肥环城池州公司未到庭应诉答辩,放弃了对亚坤公司诉讼主张及证据进行辩驳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合肥环城池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池州亚坤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760935元及违约金(从2014年1月19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池州亚坤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09元,由被告合肥环城池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宪芝人民陪审员 唐腊花人民陪审员 徐金枝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曾小娇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