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刑更140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冉小华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刑更1409号罪犯冉小华,男,1972年8月9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四监区服刑。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0日作出(2015)南刑初字第13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冉小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15年5月27日起至2016年7月2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责令被告人冉小华与同案犯共同退出赃款人民币18629元赔偿给相应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5年10月26日入监。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6年6月1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各项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11月至2016年4月考核达标累计0.8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冉小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冉小华减去有期徒刑二十五天(刑期自2015年5月27日起至2016年7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 淑 萍审 判 员 张 丽 伟代理审判员 冯 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美珍(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