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民申18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林龙雄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林龙雄,安克建设(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民申181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龙雄,男,1959年9月21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克建设(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号*号楼**层****号。法定代表人:宋永和,董事长。再审申请人林龙雄因与被申请人安克建设(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克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终字第106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林龙雄申请再审称:(一)关于支付双倍工资的问题,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是错误的,是没有证据证明的。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没有经过辩论,主要证据未经质证。审判人员在案件审理中有枉法裁判的行为。(二)请求确认双方的劳动合同部分无效,并支付订立部分无效合同的赔偿金。(三)因用人单位违法终止了劳动合同所造成的社保公积金等断续、失业保险金等享受不了的事件,要求补缴2012年10月至今的社会保险金、公积金及滞纳金和办理失业保险金等应支付或本人应领取的款项,并最终办理社保、医疗等转移及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等。(四)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等行为的赔偿。支付每日3小时的加班费、经济补偿费、赔偿金、加付赔偿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一项、第十三项之规定,我提出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林龙雄在与安克公司劳动合同已经终止、并已获得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的情况下,再主张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缺乏法律依据。林龙雄要求确认劳动合同第24条无效并支付其赔偿金等请求,鉴于生效判决已进行了处理,林龙雄的该项诉讼请求,依据不足。关于延时加班费一节,安克公司实际支付的加班费数额低于应支付的数额,二审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认定的加班费数额是正确的。林龙雄主张安克公司补缴社会保险、公积金,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林龙雄要求安克公司补缴滞纳金及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诉讼请求,未经仲裁前置程序,两审法院不予处理,并无不当。综上,林龙雄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一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林龙雄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立杰审 判 员 李 林代理审判员 苏 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袁 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