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03民初324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黄某某诉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03民初3248号原告黄某某,女,汉族,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汇川区。被告韩某某,男,汉族,遵义市人,住址同上。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黄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 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德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