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4民初34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原告吴建松与被告丽水市金世达五金机电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建松,丽水市金世达五金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4民初3430号原告吴建松。被告丽水市金世达五金机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家义。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建松与被告丽水市金世达五金机电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建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吴建松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韩朱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