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3民初189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平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市平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3民初1895号原告连云港市平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云山街道平山大厦。法定代表人徐发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建彬,连云港市连云区朝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军。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市平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市平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蒋汶轩 微信公众号“”